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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管理十篇manbet

  manbet从目前我国纳税服务的进展情况和各地开展纳税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来说,还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对纳税咨询服务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的基层税务干部认为,纳税咨询服务工作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与组织收入工作、与税收管理工作关系较远。不能通过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引导其依法纳税。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水平标准不统一,对纳税人的具体涉税问题甲地有甲地的说法,乙地有乙地的做法,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咨询服务标准。

  二是纳税咨询服务方式各样。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信函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积极推行网络在线咨询。但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可供纳税人咨询的渠道和形式却难以满足其需求,面对面咨询工作量较大的税务机关,所设置的咨询辅导室没有或较少,不能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服务。

  究其上述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是缺乏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要做到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纳税服务咨询人员应依托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如何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如何维护?具体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来编写和更新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在较短时间内予以彻底解决。同时,也缺乏形成多层次的分级维护机制。各种说法不一,权威性较差。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尽管在各种纳税服务文件和规定中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尽快推行纳税咨询限时回复公开承诺,但是,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疑难咨询问题,由税务机关哪个部门解答,如何使纳税服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答释疑惑,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岗位职责不明晰,绩效目标不明确。比如,每个纳税服务咨询岗位所从事的具体职位上的职责要求到底是怎样的?每一项职责应当达到的基本绩效标准是什么?由于纳税服务咨询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规范性,职责不明确,导致纳税服务咨询绩效目标也就无法明确。

  二是尚未健全合理的纳税服务咨询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衡量不准确。纳税服务咨询工作是服务工作,其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难以进行准确量化。除部分纳税服务咨询业务有明确的办理时限规定外,税收法律、法规极少对纳税服务咨询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其考评标准不好掌握。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这些的绩效衡量就像是用一把没有刻度的尺子,绩效考评肯定不能准确评定。

  三是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程序执行不够严格,绩效考评不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干部考评制度,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应该是一项原则性、制度性极强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部门由于指导理念不正确,没有建立起一套有力执行的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往往得不到落实,或者随意性大,以致绩效考评沦为一种表面文章。

  四是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配套管理措施未能跟进,绩效考评欠力度。纳税服务咨询绩效考评是评价税务干部工作是否出色的重要工作,其结果需要得到运用。考评结果只有与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晋升调配、培训机会等挂钩才能起到激励作用。离开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制度即成为形式,但目前考评结果运用相当困难。

  概括地说,纳税咨询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各项税收业务咨询服务。针对上述纳税咨询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税务机关要转变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满足纳税人合理要求为主线,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要使每一位税务干部认识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既是时展的要求,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更是每一位税务干部的重要职责。纳税咨询服务工作不是一项单独的工作,它与组织收入工作息息相关,与税收管理工作密不可分。纳税咨询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税收管理的过程。通过纳税咨询服务,不仅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引导其依法纳税,而且能够迅速发现我们现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为制定政策的上级机关提供第一手资料。具体表现在,在同征管的联系上,通过纳税咨询服务,能及时反馈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需求,有利于促进各项征管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征管措施的不断完善。同稽查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反馈到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参考,从而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将稽查反映出的问题通过税务提醒和组织培训方式反馈到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和涉税帐务处理能力,促进其正确申报、依法纳税。因此,纳税咨询服务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切不可等闲视之。

  (二)制定统一的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利用第三方资源,明确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一是针对纳税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水平标准不统一的具体情况,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咨询服务标准。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借用第三方的力量,较好地挖掘咨询服务的资源和潜力。如果总局能够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国,并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明确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规范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义务和办税事宜。但是要完善纳税指南库。按照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要求完善纳税指南库,作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纳税指南分级维护机制,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组成的编审委员会,负责纳税指南的编写和更新维护。

  推行纳税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对于能够解释准确的咨询问题manbet,应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约定方式回复;对于暂不能准确答复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理后回复;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咨询问题,需要延期的,应及时联系纳税人,并耐心说明原因,层级提交咨询专家组研究后回复。

  (五)健全纳税咨询绩效考评办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结果作为行政评价的参考依据

  总之,纳税咨询服务是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税务服务工作的核心。通过纳税咨询服务,不仅可以充分满足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纳税,而且能使税务干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法征税。从而营造和谐融洽的征纳互动氛围,使纳税服务工作不断深化,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持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记帐,否则财政、税务部门不予以办理相关业务。从事记帐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独立记帐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帐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纳税人或记帐机构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会计记帐业务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并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会计业务。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职从业人员。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最近连续3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5、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1名以上高级会计师或其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

  (一)申请。凡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专业资格确认申请报告,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4、专职从业人员应出具不在职证明或待岗证、失业证、退休证等原件、复印件;

  (二)专业资格确认。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30日内对申请设立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从业范围。

  (三)经确认符合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条件的申请人,持确认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财政部门对从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在办理纳税业务时进行严格把关,凡没有到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能进行会计记帐、纳税申报等业务。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不予注册登记。

  四、没有经过批准的记帐机构和个人应在本通知应在本通知起60日内到财政部门申报确认。从20__年1月1日起,没有《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的一律停止办理记帐业务。

  五、处罚措施。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违反《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或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将根据《会计法》进行处罚,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咨询业归属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将对咨询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营改增”政策为背景,重点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咨询服务企业税负、利润表项目、定价机制和资金运转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营改增”下咨询服务企业的应对策略。

  首先,“营改增”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过去,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要的征税范围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行业。而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加了一部分——应税服务。因此,现在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应税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减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

  其次,出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在营业税中,纳税人是不分类的。而在增值税中,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对于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企业来说,认定自己是什么纳税人身份是很重要的。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为主要标准。而对于“营改增”的企业来说,主要是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三,“营改增”征税税率的变化。以前的增值税只有17%和13%两档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征税率为3%。营改增后新增了两档低税率11%和6%。新增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税率11%,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6%。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咨询业归属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将对咨询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改之前,咨询服务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之后,咨询服务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负将上升1个百分点。但是,咨询服务企业肯定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税负是增加,抑或是降低,要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由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成为此次“营改增”改革最大受益者。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营改增试点涉及的6+1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开展的调查显示,有43.4%的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受访企业的税负增加。因为咨询服务企业的成本主要由工资、房租、物业费构成,这部分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虽然看上去税率调整幅度仅1个百分点,但可能会造成企业税负略有增加。考虑到近几年咨询服务企业用工、物业成本不断上升的现实,他们认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对咨询服务企业的实惠不多。

  按照现行税制规定,营业税是价内税,咨询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价内税体系下并不扣减相应的营业税税款,而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增值税是价外税,咨询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价外税体系下需要剔除向服务接受方所收取的增值税额。必须将含增值税的收入,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6%)或征收率(3%)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咨询服务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

  税改前,咨询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计入损益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中扣除,对企业所得税有抵减效应。税改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对企业所得税没有抵减效应。

  例如,某咨询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为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30万元(假设成本费用可抵扣率为10%),假定其他费用不变。其税改前后的比较见表1。

  咨询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影响咨询服务业定价的因素也比较多。对于部分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使其税负增加的咨询服务企业来说,是否要提高咨询服务价格,要考虑咨询服务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营改增”政策实施可以提高咨询服务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税改后,一部分咨询服务企业会产生由于税负减少而释放的资金。企业可以运用这些资金,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企业规模;更新设备,提高企业的效率;培训人员,提高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营改增”政策对咨询服务企业资金利用将发挥乘数效应,企业应更注重对资金的管理和利用,注重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

  “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地区试行的时间并不长,从上海试点试行的效果来看,总体还是很好的。但是,在实施“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试点企业还处在适应和调整阶段,还在摸索如何更好地利用“营改增”政策。企业应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以便能够更好地运营和发展。

  税改前,试点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所以不存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但税改后,企业缴纳增值税,就会面临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咨询服务企业必须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咨询服务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所以,我们可以寻找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试算平衡点。假设咨询服务企业的年营业收入为5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万元,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00/(1+6%)*6%-x],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为[500/(1+3%)*3%],当500/(1+6%)*6%-x=500/(1+3%)*3%时,得出x=13.74(万元)。所以,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高于13.74万元,则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进项税额低于13.74万元,则可以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仿照上述方法计算出自己公司的试算平衡点,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认定。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对于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所以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事务所的经营仅是能维持现状,没有很长远的想法,那么就目前的状况,应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事务所的成本主要是以人力成本为主,进项税额的抵扣不是很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会使企业的税负降低,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如果有的中小型企业有远大的目标,希望将来自己的事务所能做大做强,那么目前可以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刚开始的时候税负可能会有些压力,但只要企业经营得当,税负就能够降低。

  试点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营改增”对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改增”表面上看只是税种的变化,其实它涉及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在税制新政下,非常容易导致会计核算不正确、偷税漏税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足的风险。在试点过程中,尤其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出台的诸多政策,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对政府出台的诸多政策不知情,也就不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去申请相关补贴、优惠等。“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各试点地区已经下发了关于“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性政策。以上海试点为例,咨询服务企业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说明企业纳入“营改增”政策试点范围后,税负反而增加了,根据上海出台的扶持政策,就可以享受地方补贴。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的《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税务部门会及时通知其申请扶持,并依申请返还其税负增加额的70%,返还的税金在其申请后一个月内即可到账。又比如北京地区,如果咨询服务企业在税改后确实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可以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企业根据自己单位所在地区的扶持政策,享受政策补贴。试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争取获得政府财政补贴。企业经常会碰到疑问需要专业部门解释和解答,财务人员可以通过12366热线服务功能、网络、微博等各种形式进行沟通,同时也方便企业向政府部门询问、反映新情况、新问题,能更好地获取政策信息,推动“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实施。

  对于咨询服务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部分税负不减反而增加。北京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相关试点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试点范围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抽取10家不同规模执业机构进行了税负变化的测算。据测算,属于一般纳税人的6家机构缴纳增值税额比原缴纳营业税额增加13.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13.2%,企业所得税降低0.77%,总体税负约提高1.9%;理想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总体税负比原税负平均下降30%左右。所以,企业自己制定一个经营策划方案是至关重要的。咨询服务企业应当考虑或是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更新设备等;或者及时把税负转嫁出去,以使企业更好地发展。财务人员应合理调整企业的整体预算和经营规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税负,增加资金流量,平稳度过适应期。

  此次把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目的是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其发展。但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营改增试点涉及的6+1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开展的调查显示,有相当部分的研发、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服务业企业以及物流辅助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其中,有92.9%认为“实际税率提高”是其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42.9%认为“房租、物业等费用在总成本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不能完全抵扣”是其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现代服务业企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为6%,名义税率虽然只提升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这类企业进项抵扣少,其实际税率也是有所提高的。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发展,使现代服务业企业真正能从“营改增”中得到实惠,建议直接适当降低其税率。

  [1] 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

  [2] 李郁明.“营改增”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J].商业会计,2013(4).

  [3] 汪露,李建君.营改增对咨询行业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3(2).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1〕111号,2011.

  税务机关仅仅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纳税服务理念的变革是保证纳税人权利实现的关键。纳税服务理念的建立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从税务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解决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从观念上来看,目前,我国的税务服务还是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提供的纳税服务,而不是站在服务者的立场上提供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理念需从监督型、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理念的变革是至关重要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对政府管理的内在要求。具体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的征收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对纳税人的定位,应从监管对象向服务对象转变,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从其他国家来看,纳税服务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税款征收也由强制管理向纳税服务为中心转变。加拿大是最早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国家;荷兰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其税务行政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纳税人本位,税务机关从过去以任务为导向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税务机关称纳税人为顾客,内部机构按照业务功能予以重组。英国政府在1991年就推行了“公民”运动,要求政府部门提高效率,改进公共服务,重塑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公民”运动就是要求政府站在顾客(公民)的角度来评判公共服务的优劣,并以承诺的方式接受公众和舆论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美国也于1993年开始了政府再造运动;1992年法国要求公共部门颁布“公共服务”比利时也于同年发起了“公共服务”运动。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服务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市场份额比较稳定,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发展多元化服务,成为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服务水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传统审计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笔者曾参与国内某投资公司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其他企业的财务咨询业务五年多,深刻体会到注册会计师在企业重组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中,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扮演审计查账的角色,又可担负购并双方财务顾问咨询的职能。注册会计师充当财务顾问,可以把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税收筹划、重组后新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咨询方面,这些咨询业务,注册会计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资产重组中可以在以下九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企业并购和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包括市场营销、财务规章、特许经营等等,而企业在进行并购和重组时往往经验不足,很难全面地了解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聘请律师参与解决并购和重组中的法律问题,但苦于很多律师对企业财务会计方面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很难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市场需要既熟悉法律又精通财务会计的人参与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全过程,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辅导、培训,许多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胜任这一工作。协助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协助企业和律师制订时间表。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仅仅精通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除了本专业以外,至少还应当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运用。某权威调查机构曾预测,在21世纪,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人才将非常抢手。

  企业重组需要进行相当长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首先可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重组方面的培训,使其对资产重组和并购有一些认识,同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也为注册会计师在往后的重组中顺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可协助企业拟定或独立完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是企业重组工作的主线,之后的一切重组方面的工作都应以方案为中心,所有资产的进入或剥离均要围绕方案来进行,所以在制订方案时要多与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企业的重组思想,同时考虑法律上的可行性、财务税收上的可操作性;最后,协助企业收集资料,整理上报企业重组申请报告,重组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公司重组方案、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关效益及利税测算数据、公司重组计划及时间安排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对资产重组变得越来越慎重,一旦操作不当,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企业在进行重组前均要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工作可完全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具体内容1.重组前相关企业概况,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资产配置及资金来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近几年企业经营业绩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2.相关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3.相关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需求、资金投向和效益分析;4.重组成本和效益分析;5.筹资方式的比较和选择;6.重组方案及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制作经济可行性方案时,要多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比如:被并购企业有无生产瓶颈问题和技术改造问题,企业的分析是否具有准确性、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意见,这与可行性分析密切相关,否则,可行性分析是不准确的。

  由于改制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注册会计师可以发挥其熟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优势,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收购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的内容。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可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制定改制方案:

  1.了解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了解:(1)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层次结构。

  2.分析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可行性包括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和改制后给企业带来的正面影响。

  3.确定企业重组方案。(1)业务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确定业务重组方案。(2)人员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3)资产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4)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企业确定改制后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4.摸清下属企业情况。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协助企业摸清下属单位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单位有两层以上结构,还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并提醒企业对其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其改制方案中应包含这些单位。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的重估,它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促进实现资产价值的足额补偿。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工作。这对维护各方利益、提高重组质量作用极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较差,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的评估法规和标准,加之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评估价值高低随意性非常大。为了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由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再进行咨询评价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净资产价值的可靠性、可信性。

  在购并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后,注册会计师如果未执行审计等鉴证性业务,则可以向购并双方提供咨询性服务,为双方谈判充当专家顾问,并以被购并方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结合对被购方各项资产质量、品牌价值、市场前景、企业发展潜力的分析,为双方提出公正、客观的收购价格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有着严格的规定,并购和重组至少涉及到“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易”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平常接触这些业务较少,账务处理难以规范。此时,注册会计师可充分发挥其财务专长,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此外,企业改制重组后,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账务处理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时,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不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调账日之间的净资产变动如何处理,购并方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由于改制重组业务在企业中较少发生,所以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业务发生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不熟悉。注册会计师可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新公司的建账、购并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提供具体的财务咨询意见。

  关于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总的原则和精神为:股权转让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合并分立时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合并企业接受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反之,须以原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被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掌握这些政策,为购并方进行税收筹划,对减免税、资产置换、停息、减息等方面提供税务咨询意见,使企业能够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经过重组成立新公司后,作为对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比如可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咨询,通过预测企业环境的未来变化,指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可提供市场营销咨询,帮助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可协助企业做好并购后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整合,包括财务政策管理整合、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整合和会计政策管理整合;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使新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资产重组中的咨询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准,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资本市场、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企业管理、金融、外汇、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公正公平、诚信服务、公开办税、便捷高效、务实创新”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纳税人合理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诚信发展,共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为市经济发展作贡献。

  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基础,坚持科学治税观,实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持续完善服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始于纳税人需要,成于纳税人满意,纳税服务无极限。建立一窗式受理、多元化办税、全方位服务的模式,实现“更准、更快、更省”的服务标准,达到“纳税服务零距离、征管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的目标。

  (一)规范和统一办税服务厅建设。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实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功能设置”的整体规划,实行“统一标识、统一名称、统一色调、统一装修标准、统一功能布局、统一服装”的分项标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装备纳税服务厅办公设施,实现办税服务厅设备齐全、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的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为广大纳税人创造舒适优美、功能齐全、服务便利的良好办税环境。

  (二)科学合理划分办税服务厅区域。办税服务厅区域一般划分为办税窗口服务区、自助服务区、休闲服务区、商务区、银行结算服务区。各个办税服务区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务认定、管理、税收咨询、文书受理等涉税事项服务;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信息查询、报刊资料阅读、款项结算及划转、涉税商务活动等服务,以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多元化需要。

  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要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准,实行纳税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为纳税人提供法制、文明、高效、快捷的服务,打造国税纳税服务一流品质的优良环境。

  (一)纳税服务机制科学化。建立健全科学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推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应用电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技术支持,确保实现各办税服务区域功能、各办税窗口岗位职能、各办税业务流程运行有序、畅通、高效。

  (二)纳税服务行为规范化。通过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纳税服务文明用语及礼仪规范》、《纳税服务考核办法》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促进税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化,塑造执法为民、公正公平、廉洁自律、诚信服务、文明效率的国税机关形象。

  (三)纳税服务标准精细化。运用精细化管理方法,制定和执行各项纳税服务标准,开展“最佳办税纳税厅”和“最佳服务标兵”评比活动,实现服务岗位职责明晰化、服务礼仪用语标准化、工作人员着装统一化、办税服务场所整洁化的管理目标。

  全市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要紧密围绕以纳税人为中心,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手段,积极拓展纳税服务领域,丰富充实纳税服务内涵,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纳税服务。

  2、通过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等服务。

  3、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免费向纳税人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及咨询辅导。

  4、通过咨询辅导、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以及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

  (二)办税公开服务。实行办税公开服务,办税公开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其他公开事项。

  (三)税务咨询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或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和短信平台等其他媒介形式,接受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询问的解答。

  1、对纳税人的电话咨询,受理部门税务工作人员将即时解答;当场解答不了的,转相关部门协助解答,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由受理部门在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2、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受理部门税务工作人员将即时解答,或者引领至相关部门答复;需要请示上级的,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3、对纳税人的书面咨询,受理部门税务工作人员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需要请示上级的,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4manbet、对纳税人的网上咨询,税务工作人员将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需要请示上级的,得到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四)推行“一站式”服务和全程服务。纳税人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均能集中在一个地点——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全市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后,将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全程服务。

  (五)实行办税限时服务制manbet。办税服务厅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对纳税人需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如依法可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经各服务窗口税务工作人员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如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国税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和《限时服务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间。限时办理类服务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税收证明、领购、纳税申报、票证开具、税收优惠政策核批、退税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税务事项。

  (六)首问负责制服务。纳税人或公民到我市各级国税部门或利用网站、电话、邮件等其他方式询问的第一位税务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向询问人如实报告自己的姓名及工作部门、岗位,并负责就纳税人询问、反映的内容或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办理或指导、引导纳税人办理。

  (七)提醒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纳税人及时办理各类纳税事宜,采用电话通知、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就纳税过程中有关事项主动提醒纳税人的服务。提醒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2、在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内,对尚未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相关提醒;

  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涉税审批事项前向纳税人就有关期限、手续等予以提醒,以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遇有上级下达的新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员将负责对辖区内所涉及的纳税人进行上门宣传提醒。

  5、在税务稽查执行中manbet,执行部门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在处罚和处理决定的最后一日仍未履行决定的,将采取进户或电话等形式对其进行提醒服务。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对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防伪税控专用认证等纳税人急办事项实行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公布预约服务电话,建立绿色服务通道。预约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税务听证通知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北京市应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于同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于同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于同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其中,“交通运输业”是以现行营业税税目中的“交通运输业”为蓝本,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当中,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鉴证咨询服务被列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十项应税服务之一,主要涉及到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笔者将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阐述税改带来的新变化,并分析各种变化对鉴证咨询服务类企业的税负影响,为试点范围内的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第二产业行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不仅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而且不过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独有特性,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扩宽,尽可能包含所有的商品交易及服务活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还远远不够广泛,因而常常造成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中性效应未能充分释放。

  2.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影响生产投资决策,分散了企业的产业优势。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和服务的区别越来越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鉴证咨询服务被列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之一,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目前还未将“记账”财税类服务纳入试点范畴,因此记账收入还是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新增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原有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营业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包含了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营业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记账”属于涉税服务的常规项目,很多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会向客户提供记账服务。因此,“记账”未被纳入咨询服务范畴,一方面人为地增加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发票的难度,鉴证咨询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事务所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记账”服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事务所又需要向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另一方面,不利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因为这种安排导致事务所存在兼营问题,它要求事务所在内部核算上必须分清相应的应税收入,才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如果税务师事务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将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别核算,各自确定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因为事务所如果不分别核算收入的话,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从高适用现行营业税5%的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将随着价内税向价外税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以从事审计业务为主的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假设除营业税金以外的各项成本费用无变化。

  第一,假设该所已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实施“营改增”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对比表1所示。实施“营改增”后,计税依据减少了34万元,使利润总额降低4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约减少所得税支出4×25%=1万元。

  第二,假设该所已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实施“营改增”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上表可见,实施“营改增”后,计税依据减少了18万元,使利润总额降低为5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约减少所得税支出5万元×25%=1.25万元。

  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改前适用“服务业”营业税税目,税率5%。税改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低档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税率增长1%,实际上有两种因素将会导致税改后税负降低。

  第一,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仍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和2013年数据对比分析,2012年应缴营业税30万元,2013年应缴增值税566万元×6%=34万元,若考虑到可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将降低。若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应缴增值税为582万元×3%=17万元,税负更是显著下降。

  第二,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尽管鉴证服务类企业以智力和知识为其主要的生产要素,但其接受的各种服务一样可以作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假如联合会计师事务所600万元营业收入所对应的服务成本15%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6%~17%税率平均概算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6万元,那么2013年应缴增值税有望减少至34-6=28万元,税负将有所降低,加上所得税收入降低而减少的所得税支出,所以利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还是能为试点扩围范围内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降低税负,带来利好。

  另外,假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也远低于营业税5%的税率。

  目前,咨询总分包服务还未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特殊政策,这造成了咨询服务类企业协作项目可能重复纳税。即总承包人需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纳税,而协作单位也要依据分包协议金额申报纳税。但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联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越来越常见,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营业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和制约行业的发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之间开展协作项目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即对上海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因此,上海试点“营改增”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上海的鉴证咨询类企业如果存在总分包服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海市外,其他地区包括即将参与第二批“营改增”试点的地区都还没有类似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因此,其他地区此类总分包服务在“营改增”后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进一步研究。

  对于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咨询鉴证服务企业,试点后适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按照试点方案,事务所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鉴证类和咨询类业务的应税收入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实行增值税后,由于事务所在采购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事务所总体税负应该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实际上事务所由于可抵扣进项很少,若筹划不到位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税负提高。事务所为“人合组织”,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成本和人工费用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等。而这些成本很多情况下是不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额,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事务所最终税负可能比以前更高。所以,“营改增”新政能否使企业受益,企业需要在仔细研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申请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

  [1]李彬.“营改增”试点扩围遭遇现实难题[N].北京人民政协报,2012.3.27

  [2]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N].中国财经报,2011.11.29

  本着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上下互补的原则,初步建立以省局网站为龙头,市、州局网站为主体,与地税系统现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地税网站群。不断强化功能、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将地税网站办成全省政府部门优秀网站。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丰富省局网站内容,进一步拓展网站各项服务功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二)完成市州子站群建设。按照省局《外网网站子站群建设方案》,于一季度全面完成市州局子站建设工作,二季度正式运行。

  (三)制定完善地税外网网站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办法、纳税咨询管理办法、局长意见箱管理办法、频道子站内容保障办法、网上留言管理办法、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网站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综合配套、环环相扣、严谨规范的制度保障体系,使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四)探索建立网站绩效科学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将网站运行质量纳入工作综合考核,开展优秀网站评选活动,定期通报市州局子站考核情况。

  (六)加强与网通网站技术管理人员的沟通,建立顺畅的技术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七)进一步深入抓好纳税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全省地税新岗责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税收服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等服务规范,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全面落实办税服务规范化建设措施。

  (八)总结推广“一站式”服务模式。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定岗定责,理顺工作流程,明确服务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落实“一站式”办税服务,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九)全面落实公开办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局《办税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增加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税务。坚持依法公开、规范公开,凡是制度允许公开的都要动态持久地进行公开,特别是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利益关系最密切的税务事项要重点公开。今年继续把税额核定情况、税务违法处罚情况、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名单、欠税企业名单作为公开重点。规范办税服务中心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深入推进办税公开制度化,强化公开责任。

  (十二)进一步完善12366数据库。全面整理文件法规,逐一确定增删内容,根据实际需求,对软件进行合理修改,优化查询方法。在原数据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地区以征收管理措施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个性文件库,及时解答和回复纳税人咨询的具体征管问题。

  (十三)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完善发票查询功能、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四)加强坐席员培训和管理。坚持自学、专家授课、岗位实习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全程录音监控功能。对坐席员的服务质量,通过后台统计分析进行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业务考核、绩效考核。

  (十五)开展走进企业活动。拓展和完善热线和外网网站服务功能,强化在线与重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直通车对话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新办企业办税咨询辅导,实施税收入门等个性化服务。在网上开设企业精英之窗栏目,对纳税信誉A级企业进行网上免费宣传,树立诚信纳税企业形象,提高纳税遵从度。

  (十六)加强对12366咨询问题的收集、整理,定期编印简报,为税收决策和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提供有益的参考。

  (十七)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以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

  (十八)强化办税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通过有组织地集中培训、轮训、自学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对办税服务中心管理干部和一线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工作纪律、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使广大干部熟知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在人员素质上为优化服务提供可靠保障。

  (十九)加强对办税服务人员的爱岗敬业和精神文明教育,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力开展业务练兵和纳税服务创名牌、当明星、出精品活动,创一流服务环境、一流税务形象、一流业务素质、一流业务管理、一流质量效率,大力弘扬先进典型的事迹,充分调动广大服务人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增强税收服务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二十)建立纳税服务岗位责任制。以征管业务流程为主线,与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密切衔接,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制定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时限,细化、量化服务标准。

  (二十一)建立完善纳税服务考核监督机制。在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全系统目标管理、纳入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标准,将服务工作的优劣之分,建立在严格、规范、科学的考评基础之上。

  (二十三)建立健全税收服务外部监督机制。在企业和社会各界聘请税收服务义务监督员;开展现场座谈、走访和网上问卷调查、接受投诉举报,广泛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税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这是继2012年1月1日上海市试点和2012年8月1日扩大至北京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很多人都看到了“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于企业税负、百姓就业乃至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而事实上,对宏观经济金融业对外开放、汇率改革,“营改增”也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在2013年的2月1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在背景召开了营业税收改革的会议,会议在对2012年的工作成果总结后,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相关建议。从当前我国各个范围的营改增所取得效果进行分析,主要解决了完善我国各个行业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彻底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抵扣增加、税负下降;此外,在新企业不断增多以及业务量逐渐增大的背景下,还促进了服务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截至到2013年的2月份,实行营改增试点的范围的纳税人已经超过了100万,一共实现减税达到400亿元。

  取得这样的结果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应该积极扩大改革区域的范围,在适当的机会可以对全国范围内执行营改增的税收模式。对于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再接再厉、再实再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改革取得的成果,为扩大行业试点工作做好准备。而准备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启动。

  对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举措,不但可以减轻市场主体的纳税负担,更重要的是低生产方式起到引导作用。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营业税该增值税在产业分工方面也有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营改增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有利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分工合作,进而达到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最后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税,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

  对当前营改增的相关制度来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率是在现行低税率3%与标准税率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又新增了6%和11%的两个标准。对于鉴证咨询服务业一般是适用6%的低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之前的5%的营业税。那么在此背景下不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前提下,鉴证咨询服务行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应该比当前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要少,其中的公式为: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所缴纳的税负由原来的5%的营业税增加到了现在的6%的增值税,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并不是实行营改增就可以减少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税负。可见,营改增是否会增加鉴证咨询服务业税负的增加,还要看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

  如果某鉴证咨询服务业原审计收费为100万元,原税制下其应交营业税为5万元,在现行税制下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66万元,可见二者之间的差异为0.66万元。那么,如果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0.66万元,营改增导致的税率差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税收增加的影响就可以得到消除。如果假设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6%,那么使原应交营业税与现应交增值税相等时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1万元(0.66/0.06),含税采购成本则为11.66万元(11+0.66)。也就是说,当可抵扣的含税采购成本达到11.66万元时,新税制与原税制间就达到了盈亏平衡。当依据原收入成本率计算的减去不可抵扣项目数额后的毛利率小于88.34%时,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倾向于符合本次税改目标,即减轻了鉴证咨询服务业的税负。

  此外,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模式对于小规模的鉴证咨询服务行业的纳税人会产生一定的税负影响manbet。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那么在此背景下小规模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那么假设某个鉴证咨询服务业审计收费为100万元,现行税制下应交增值税为2.91万元(100/1.03×3%)。相比其原应交的5万元营业税,营改增后小规模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少交了2.09万元税费,可见,其实际税负有所降低。

  鉴证咨询服务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势必会遭遇各种困境与挑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其无法规避的一个问题,税改不仅影响着鉴证咨询服务业的税负,更影响着鉴证咨询服务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及其业务价格的制定。新税改形势下,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应当直面挑战,积极应对,同时尽量争取政策支持。

  首先,作为鉴证和咨询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鉴证咨询服务业应该遵守职业的操守,保持对税改不惧的态度,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严格地缴纳税收,坚决做到不偷税、漏税,也不采取一定的手段、方式来避税。除此之外,还必须要与行业协会之间加强沟通,通过行业协会在注会行业的影响力来反映该行业发展中真实存在的税收问题,努力争取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最终实现税负增减变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的目标。

  其次,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的供应商也将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鉴证咨询服务业在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劳务时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随着更多的供应商纳入到税改范畴之内,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将进一步增加,等到营改增在各行业全面实施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给鉴证咨询服务业带来的可抵扣数额将有可能抵消营改增对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税负造成的不利影响。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在选择服务提供商与商品供应商时应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以获取更多可抵扣进项税额,来降低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税负的影响。

  最后,可以通过注协的力量,根据各个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行业的真实测算结果,进行汇总后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积极地争取政策上的支持。注会行业实属高智商人才密集分布的行业,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注会行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都具有金额小、比例轻的特点,其他的行业采取一刀切的税改方法则不适合注会的行业,更不适合该行业今后的发展。建议依据注会行业特点扩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范围,或者在税改的基础上新增一档鉴证咨询服务业适用的低档增值税率。

  通过对当前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税负影响分析后,可以看出营改增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行增值税后,由于鉴证咨询服务业在采购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而可以一定程度的降低总体税负,但是对实际情况分析后可以看出由于鉴证咨询服务业可抵扣的项目很少,同时受到筹划不全面的影响导致了税负较高的现象发生,因此在以后的发展中,鉴证咨询服务行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纳税人。

  [1]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2) .

  [2]杨巧云.小议广东省营改增对道路运输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2,(22) .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一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为咨询方)为另一方,双方就_________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1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5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将在_________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

  2.1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2.2委托方应协助咨询方向有关机构取得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和咨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询方能进入委托方国家和本工程的现场,但费用由咨询方负担。

  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咨询方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咨询方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

  2.5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的技术人员获得进入咨询方国家的签证并负责安排食宿,食宿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咨询方应为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室、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7.3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后解除。

  3.2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_________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_________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

  3.4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_________

  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_________天内交付。

  3.4.3分项二合同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委托方:

  3.5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3.6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

  4.2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4.3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

  5.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5.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承担。

  7.1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7.2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_________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7.3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_________月到期。

  8.1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8.2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9.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10.1如果由于咨询方的责任,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

  c.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0.2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

  10.3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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