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体育官网 > 新闻中心 > 领导活动

及上市manbet公司公告

  manbet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0日,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及广田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分别与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工集团”)、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基础”)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署了《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关于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亦有可能发生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重整投资协议》被解除的风险。

  2、公司已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受理裁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7月25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虽然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 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为准。

  2023年7月24日,广田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和《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铭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公司已经于2023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并于2023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根据《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规定及报名情况以及管理人发来的通知,仅有特区建工集团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并缴纳了报名保证金1000万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特区建工为适格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有效。

  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10日,广田集团及管理人分别与特区建工集团、高新投集团、前海基础和中原信托签署了《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之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红荔路7019号天健商务大厦19楼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的规划咨询;建筑工程设备、新型材料、构件的研发、销售;地下空间投资开发和建设;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投资、施工、运维;筑工程设备、新型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养;园林、绿化设施管养;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土地开发;产业园区综合开发;建筑产业人才培养;新型建筑业投资经营管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特区建工集团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高新投集团核心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创业投资、金融增信、保证担保、、典当贷款、商业保理等manbet。

  高新投集团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前海基础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是一家以不动产投资、股权创投为主营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及产业基金。

  前海基础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5.67亿元、6.18亿元、5.11亿元,净资产分别为3.47亿元、3.38亿元、2.93亿元。

  前海基础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manbet,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原信托主要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本120亿元,是河南省首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原信托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

  中原信托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和自营资产管理业务。中原信托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99.24亿元、102.78亿元、97.77亿元,净资产分别为90.57亿元、85.54亿元、85.75亿元。

  中原信托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甲方: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特区建工集团”或“产业投资人”)

  乙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广田集团”或“上市公司”)

  以广田集团现有总股本1,537,279,657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4.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可转增2,213,682,706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1,537,279,657股增至3,750,962,363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的2,213,682,706股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原股东指:若后续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并确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后,截至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田集团全体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甲方以总额825,211,720元(大写:捌亿贰仟伍佰贰拾壹万壹仟柒佰贰拾元)为对价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825,211,720股,每股价格1元,持股比例为22%,为重整后广田集团第一大股东。

  在重整程序中,乙方将按照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以及债权性质,综合运用现金、留债、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设立信托受益权份额等方式进行债务清偿,最终各项债权清偿率以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甲方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1年内将按照管资本的方式参与乙方治理,尊重乙方的市场主体地位及自主经营权,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的经营方案,前述期限届满后甲方根据广田集团实际经营情况依法依规调整广田集团管控模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按照甲方确认的具体经营方案对广田集团重整之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妥善规划、提升经营能力。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的分类、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予以最终确定。

  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为甲方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1000万元。以甲方为产业投资人制定的《重整计划》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该笔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转为甲方股票受让对价的一部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将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的股票对价款的70%(含甲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

  ④甲方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并获批准(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经营者集中申报);

  (3)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让转增股票价款30%的剩余部分:

  ①剥离资产中除不动产、股权类资产之外,其余资产均应向信托计划交割完毕(以广田集团与信托公司之间签署并经甲方认可的信托协议的交割标准为准);

  乙方应积极促成前述付款条件,甲方在前述条件均成就的情况下,确保于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投资款的支付工作。

  各方同意,管理人和/或乙方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增股票过户至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甲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除各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manbet,各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予以自行承担。

  (1)抵偿普通债权的股票价格为10.50元/股且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全部清偿。

  (2)甲方以总额825,211,720元(大写:捌亿贰仟伍佰贰拾壹万壹仟柒佰贰拾元)为对价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825,211,720股,每股价格1元,持股比例为【22】%,且为重整后广田集团第一大股东。

  (3)广田集团应与信托公司就非保留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签署相关信托协议,剥离资产中除不动产、股权类资产之外,其余资产均应向信托计划交割完毕(以广田集团与信托公司之间签署并经甲方认可的信托协议约定的交割标准为准),确保非保留资产不会给重整后的广田集团造成损失。

  (2)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批准的以甲方为产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3)在重整完成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依法依规优先为乙方提供产业资源支持、业务支持等。

  (4)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经完成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并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启动经营者集中申报流程。

  (1)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推动经甲方确认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2)乙方承诺,乙方将清理截至重整受理日前发生的债务,并预留充足偿债资源manbet。保证乙方所有债务及或有债务均能全部清偿,不会给重整后的广田集团造成损失。

  (3)乙方承诺夯实保留资产价值,将非经营必需的资产(特别是债权类资产)完全剥离。

  乙方承诺将与信托公司就非保留资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并签署相关信托协议,同时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前将除不动产、股权类资产之外的非保留资产注入信托计划,完成相应资产的交割,确保非保留资产不会给重整后的广田集团造成损失。否则甲方有权退出重整程序,并要求管理人退还保证金。

  剥离资产中不动产、股权类资产应在2023年12月31日出表,《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完成向信托公司的交割。

  (4)乙方承诺,乙方向管理人、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和涉及广田集团权利义务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文件等)均需取得甲方的同意。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管理人、债权人、深圳中院提供上述文件,或向管理人、债权人、深圳中院提供的上述文件与经甲方同意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决定退出重整程序。

  (5)乙方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票部分,用于抵偿普通债权的股票价格为10.50元/股且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全部清偿。

  (6)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中所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字、签章和图章均线)乙方同意且承诺,除甲方外参与乙方本次重整的其他财务投资人需双方共同协商确认。

  (8)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获得有权机关对本次投资事项作出的相关批复/纪要文件等。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沟通,若仍协商不能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经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若《重整计划草案》未依法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获得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协议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

  (3)本协议签署后、《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之前,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退出乙方重整程序,管理人应在甲方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

  (4)重整期间内,如广田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田集团的股份减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退出重整程序,并要求管理人在甲方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但因广田控股、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股份(例如被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且未导致前述两方丧失对广田集团控股权地位的情况除外。

  (5)若乙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其履行《重整计划》出现客观障碍,抑或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乙方破产的,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已实际支付的偿债资金和偿债借款作为共益债务及时退还。

  (6)甲方参与本次重整须获得有权部门批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对本次投资事项作出的相关批复/纪要文件、反垄断部门批复等),如未能取得全部必要审批或批复,本协议自动解除,管理人须全额退回报名保证金。

  (7)甲方依据本条2-6款约定解除本协议的,监督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期限返还甲方参与本次重整投入的全部资金,若甲方有未能全额收回的部分,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执行。

  甲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广田集团”或“上市公司”)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确定乙方作为本次重整的财务投资人,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式及对价制作《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及深圳中院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及表决。

  (2)双方确认,甲方将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转增股票预计约为22.14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主体以总额199,200,000元为对价受让转增股票166,000,000股(下称标的股份),每股价格1.2元。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乙方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该笔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乙方股票受让对价的一部分。

  (2)股票受让价款支付:除前款履约保证金转为股票受让价款部分外,在甲方和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特区建工集团支付70%的股票对价款的条件全部满足时,乙方在《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剩余股票受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标的股份交割:甲方需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将标的股份办理过户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4)除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双方自行承担。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甲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为使乙方全面了解甲方情况,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及便利,并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3)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推动经乙方确认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4)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5)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任何情形,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已为签署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批准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后方可视为合格的签署行为。

  (2)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4)乙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票受让对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届时乙方已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纳入广田集团的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经营发展使用。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或全部股票受让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②2023年12月31日前,深圳中院未裁定《广田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③甲方重整计划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深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被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或甲方因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上市;

  ④甲方违反其与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导致特区建工集团解除该《重整投资协议》;

  甲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广田集团”或“上市公司”)

  乙方: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前海基础”)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确定乙方作为本次重整的财务投资人,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式及对价制作《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及深圳中院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及表决。

  (2)双方确认,甲方将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转增股票预计约为22.14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主体以总额2.064亿元(本协议币种均为人民币)为对价受让转增股票1.72亿股(下称标的股份),每股价格1.2元。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乙方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除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双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该笔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乙方股票受让对价的一部分或者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项后将未转化为投资价款的履约保证金退回付款账户。

  在甲方和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特区建工集团支付70%的股票对价款的条件全部满足时,乙方在《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全部投资价款(履约保证金可转化为投资价款的一部分)支付至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需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将标的股份办理过户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甲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为使乙方全面了解甲方情况,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及便利,并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3)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推动与本协议核心内容一致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4)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5)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任何情形,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已为签署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批准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后方可视为合格的签署行为。

  (2)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乙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票受让对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届时乙方已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纳入广田集团的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经营发展使用。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或全部股票受让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②2023年12月31日前,深圳中院未裁定《广田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③甲方重整计划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深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被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或甲方因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上市;

  ④甲方违反其与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导致特区建工集团解除该《重整投资协议》;

  甲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广田集团”或“上市公司”)

  乙方: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中原信托-乐享(1)号信托”)(下称“乙方”或“中原信托”)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确定乙方作为本次重整的财务投资人,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式及对价制作《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及深圳中院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及表决。

  (2)双方确认,甲方将在重整程序中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票,转增股票预计约为22.14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主体以总额【183,238,244.40】元(本协议币种均为人民币)为对价受让转增股票【152,698,537】股(下称标的股份),每股价格1.2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乙方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除双方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在本次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类似交易惯例,双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该笔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乙方股票受让对价的一部分或者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投资款项后将未转化为投资价款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至乙方指定账户。

  中原信托-乐享(1)号信托全额设立完成后,在甲方和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特区建工集团支付70%的股票对价款的条件全部满足时,乙方在《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全部投资价款(履约保证金可转化为投资价款的一部分)支付至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需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将标的股份办理过户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相关资料)。

  (1) 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甲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为使乙方全面了解甲方情况,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及便利,并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3)积极推动重整各项工作,推动与本协议核心内容一致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4)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5)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任何情形,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已为签署本协议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以及经深圳中院批准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2)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乙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票受让对价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届时乙方已支付的股票受让对价(含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纳入广田集团的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或经营发展使用。

  (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或全部股票受让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②2023年12月31日前,深圳中院未裁定《广田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③甲方重整计划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深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被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或甲方因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上市;

  ④甲方违反其与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导致特区建工集团解除该《重整投资协议》;

  2023年7月5日,为依法有序推进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经向深圳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广田集团重整投资人。经过公开招募遴选,仅有特区建工集团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报名材料并缴纳了报名保证金1000万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特区建工为适格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有效。

  结合投资人的报名方案,经过多轮磋商和谈判,最终确定了本次转增股票的认购价格。重整投资人将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认购转增股票。

  2023年11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49元/股,重整产业投资人拟以1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40.16%,重整财务投资人高新投集团拟以1.2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48.19%。2023年11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61元/股,重整财务投资人前海基础、中原信托拟以1.2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45.98%。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相关规定,广田集团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广田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公司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前述事项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七)项规定的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同时,因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7月25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若公司2023年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此,重整投资人本次参与重整,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

  此外,重整投资人中产业投资人在取得广田集团股票后有36个月的锁定期,其他财务投资人有12个月的锁定期,需承担股票锁定期内公司经营风险以及重整结果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因此,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较低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2023年7月5日,临时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特区建工1家产业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适格意向重整投资人。为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净资产,解决重整资金需求,经各方谈判并协商确认财务投资人及其受让价格。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格系通过上述公开市场化价格机制及各方协商谈判而形成,重整投资人的股票受让价格反映了市场对公司的价格判断。此外,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及受让转增股票等方案需后续经过债权人、上市公司股东的同意,程序上具有合理性。

  选取2021年以来重整计划已被法院裁定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重整投资人平均对价与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比例在15.40%-65.81%之间,普遍存在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格 80%的情况。广田集团重整投资人特区建工受让股票价格为1元/股,占投资协议签署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40.16%,重整财务投资人高新投集团拟以1.2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48.19%。2023年11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61元/股,重整财务投资人前海基础、中原信托拟以1.2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股票,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45.98%。

  注:*ST海核受让价格/收盘价中的收盘价为两次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平均值。

  广田集团由于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偿付重整计划中需现金清偿的债权,本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将用于公司重整过程中的现金支付与未来经营所需启动资金,系公司重整计划中的一部分。若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则出资人权益基本归零,公司股票将直接被终止上市,中小股东将面临重大损失。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推动公司化解债务风险、优化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有利于维护上市地位,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股份数量等内容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广田集团以现有总股本1,537,279,657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4.4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2,213,682,706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广田集团股份总数增加至3,750,962,363股。待公司重整完成后,特区建工集团将持有公司22%的股权(最终仍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特区建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14号一一破产重整事项等》的规定及相关协议安排,重整完成后,特区建工集团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高新投集团、前海基础和中原信托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 12个月。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将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出资人的沟通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权益调整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审核。

  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3年7月25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虽然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特区建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为准。涉及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关于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亦有可能发生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重整投资协议》被解除的风险。

  4、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6、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7月24日,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03破申879号】和《决定书》【(2023)粤03破265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铭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经报请深圳中院,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可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送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自行选择使用电脑或者手机参会。电脑端需要访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登录,手机端需要通过搜索微信小程序【破产云会议】登录。正式会议当日,请参会人员务必登录系统,通过网络观看会议直播并投票表决。

  3、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3年7月25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虽然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6、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的所有股东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均有表决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能否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若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并顺利执行,根据《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37,279,657股增至3,750,962,363股(最终转增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份处置方式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增股份分配和处置后,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化。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时,可能涉及除权(息)调整,调整方式详见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届时将对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待明确除权(息)调整安排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由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或虽未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将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公告。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且重整计划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者已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5、为了便于股东投票表决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正常显示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公司管理人将于2023年11月27日14:30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了便于股东投票表决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正常显示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现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广田集团重整管理人(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管理人”)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1月2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七)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manbet、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须于2023年11月22日下午5:00前送达公司)。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广田集团证券事务部(信函登记请注明“出资人组会议”字样)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一)出资人组会议尚未召开,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能否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二)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2023年7月25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虽然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1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消除,仍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代表本人(单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委托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并在所选意见的相应栏目处打“√” ,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委托。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

扫一扫关注 集团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