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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范manbet文

  manbet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manbet、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网上搜索、阅读甚至相关的新闻信息,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有力手段,得到了数以亿计的人们的使用。在我国,互联网成为传播新闻表达民意等最重要的手段,而在互联网新闻传播的过程中,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是网络新闻传播最重要的环节。与传统的新闻编辑工作相比,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新闻时代就是编辑的时代。为使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做的更好,进而促进互联网新闻的发展,本文对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与传统的新闻编辑工作进行了比较分析。

  稿件编辑方面的差异。互联网新闻与传统的新闻在标题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互联网上的超链接使互联网新闻的标题成为了吸引读者最重要的部分,为此而产生的标题党正是互联网新闻特性的表现。标题与原文意思的一致性是传统新闻编辑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在互联网中却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对点击率的盲目追求,使标题常常与原文内容不相符。

  在传统新闻编辑工作中,标题讲究规范性,标题的编辑对修辞和语法的要求较高。而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中,对标题的编辑,更多的是寻求标题的简明扼要,而相应的对修辞、语法等要求较低。

  在对内容的编辑上,由于互联网上存在的大量信息,导致人们的注意力很难长时间集中在某一篇新闻报道中。互联网新闻编辑应注重在编辑新闻的过程中,使文字内容尽量平实,以提供信息为主要的功能。不容易理解的文字会影响互联网新闻的传播效果,使读者在浏览信息的过程中遇到困难。除了文字的平实,文章的语句、段落和篇幅也要尽量的短,长篇的新闻可以通过加小标题和加超链接的方式使其变得短小精悍,以利于读者的浏览与理解。

  图片编辑方面的差异。新闻图片对于新闻而言,其作用主要是使新闻信息更直观更真实的呈现给读者,有图片的新闻往往比纯文字的新闻更容易得到阅读者的喜爱。与传统新闻编辑中对图片的处理有系统的方案,构图、视觉冲击力、色彩等的处理都有即定的模式不同,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中对图片的处理还没有一定的方案与模式,一般而言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者会在图片中加上水印等文字manbet,以起到宣传与解释的作用。

  互联网对音视频编。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需要对音视频进行编辑。传统新闻编辑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文字和图片的处理,而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大量音频和视频信息的处理,这也体现了互联网融合多媒体的性质。

  在编辑程序方面的差异,传统新闻编辑工作有着一套严格的流程而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则打破了这种局面,网上的新闻比较容易操作,受监管相对较少。

  在编辑与读者的互动方面的差异。互联网新闻编辑比传统的新闻编辑有着天然的优势。传统媒体的互动多存在一定的时差,而互联网新闻编辑则可以和读者及时在线进行沟通。互联网新闻编辑可以通过多种网络沟通工具,如QQ、BBS、E-mail等。互联网新闻编辑可以通过这些工具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新闻服务。公众不再只是新闻的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是新闻的的,批评者,评论者。

  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是从传统的新闻编辑工作中脱离出来的,它即与传统新闻编辑工作存在差异同时也有相同的地方。二者的相同点是由新闻编辑工作的共性所决定的。

  二者都具有“把关人”的性质。对新闻的把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传统的新闻编辑还是互联网新闻编辑都要扮演好新闻的把关人角色。与传统新闻编辑工作相比,互联网新闻编辑的把关更为困难,也更有必要。互联网在扩大受众知情权,提高民主的情况下,也要注重对新闻的把关。

  二者都需要进行创新。创新对新闻编辑工作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管是传统的新闻编辑工作者还是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者,都要对新闻编辑进行创新。创新是新闻编辑的制胜法宝。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环境中,不论是传统新闻编辑还是互联网新闻编辑想要取得成功就必须不断创新。

  在互联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越来越多的显现出其重要性,互联网新闻编辑工作的地位、观念、手段、职责、思维等都发生了变化,可是它的把关性质和创新原则没有变。对于网络媒体这样一种新兴的传媒而言, 除了要调动新闻采编力量所固有的优势之外, 还需要很好地利用网络的技术手段。这就意味着, 对新闻的编辑加工在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举足轻重。

  互联网新闻产品的内容运营是对新闻信息的再次加工,使之成为适合在互联网上迅速广泛传播的产品,吸引更多的用户点击。在Web2.0的新闻时代,营造一个活跃的交流新闻内容的社交网络是网络媒体的制胜法宝。《赫芬顿邮报》共同创办人之一Jonah Peretti(现为社会化资讯网站BuzzFeed的CEO)认为:“创造一个大型的社交网络,建立各种各样的人与《赫芬顿邮报》的亲密关系,这尤其重要。”《赫芬顿邮报》如何通过互联网内容运营建立与用户的互动对话关系,是本文主要关注的问题。

  新闻信息是《赫芬顿邮报》与用户互动的中介,一切关系由此开始。《赫芬顿邮报》总是围绕用户兴趣这一中心与用户分享更多的关联信息,尽可能长时间地持续互动关系。

  设置文本超链接。在文章特定词语或句子处设置与该篇文章相关的文本超链接,当用户希望获知更多相关的背景资料时,他们通过点击链接便可以到达《赫芬顿邮报》的另一则新闻网页上。在文章中设置文本链接在互联网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但值得称道的是《赫芬顿邮报》链接的高质量。例如,娱乐新闻“Spike Lee On‘Django Unchained ’: Filmmaker Calls Movie ‘Disrespectful’”(斯派克·李在《被解放的姜戈》中:电影制作人呼吁电影的“不敬”)中,“电影《被解放的姜戈》受到影评界一致褒奖”这样一个背景信息被制作成一个文本链接,即用户通过点击此链接可了解该电影受到谁的赞扬以及怎样的赞扬。

  Follow聚类新闻。产品标签化在电子商务行业非常普遍,这有利于在海量数据中寻找和挖掘用户消费的行为规律,为精准营销提供信息依据。Follow聚类新闻便是根据这个原理,把《赫芬顿邮报》平台上具有同一关键词的新闻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标签。一般而言,一则新闻具有多个标签,如果用户在本条新闻中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那么则可以通过选择性点击适当的标签来了解更多的同类新闻。

  借力Twitter。2012年6月,Twitter的首席执行官迪克·科斯托罗表示,目前用户每日的信息总量已突破4亿条大关。《赫芬顿邮报》借用Twitter丰富的信息源,在每个新闻网页上设置Twitter主题搜索和相关主题的Twitter达人推荐,建立了用户与Twitter达人的关系,同时也拉近了自己与用户的关系。

  作者专栏。用户阅读某作者的某篇文章时,《赫芬顿邮报》会提供给用户更多该作者的信息和文章。除外部各大内容供应商之外,《赫芬顿邮报》的新闻信息来源是该媒体的采编人员和博主。在阅读某博主的某篇文章时,用户很容易与博主建立某种关系,比如点击头像进入他的博客页面,浏览他的个人信息和其他文章,或者成为他的“粉丝”,订阅他的作品等。相反,新闻媒体的记者似乎没有这样的待遇,他们总是被隐藏在文章中,与用户的互动仅是一个署名。目前《赫芬顿邮报》有全职记者1300名,其中部分多产的记者具有自己专有的页面,里面集合了他撰写的所有新闻报道和文章。在他撰写的每一则新闻的页面上方,用户点击“Be a Fan”按钮则可关注该记者,随时获得他更多的信息动态和更新。通过这样的方式,《赫芬顿邮报》在自己的平台上为用户创造了新的社交关系,也创造了更多的互动话题。

  《赫芬顿邮报》的宗旨是提供一个平台进行真正重要的全国流。互动不是单方面的,《赫芬顿邮报》深谙制造对话的话题只是互动关系的良好开端,鼓励和刺激用户给予反馈和进行话题再制造才是成功与否的关键。笔者总结了《赫芬顿邮报》鼓励用户对话的几个策略。

  刺激反应。用户互动不是只在文章底部增设分享、评论功能键,至于用户评不评、转不转则不闻不问,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新闻网站的做法。《赫芬顿邮报》设置“React”功能,刺激用户对所阅读的文章做出反应。“React”功能不似以前的做法,而是利用新的模式,像做一道心理测试题,从8个形容词中选择一个词来描述自己阅读时的心情:Amazing(惊讶的),Inspiring(鼓舞人心的、受到启发的), Funny(有趣的), Scary(害怕的), Hot(性感的), Crazy(疯狂的), Important(重要的), Weird(奇怪的)。暂且不考虑这8个形容词的设置适当与否,这样的做法的确有助于用户的情感调动,而不是只关注用户的信息消费。

  给予用户“任务”也是刺激用户反应的方法。《赫芬顿邮报》在每则新闻的下方设有“Contribute To This Story”功能区,用户可以通过纠错、递小纸条、发送链接、传送照片和视频等方式参与该新闻内容的生产和再生产,完成“贡献内容”这项任务。

  评论优化与管理。评论是用户与《赫芬顿邮报》强互动关系的体现,同时创造了新的内容(Comment is content)。2010年,《赫芬顿邮报》决定为评论社区中参与程度较高的用户颁发等级勋章,建立这些用户在评论社区中的舆论领袖地位,拉动用户的评论量。“社交达人(Networker)”用于奖励那些获得大量“粉丝”的用户;“Super users(超级使用者)”颁发给那些频繁发表评论以及在Facebook、Twitter分享评论的用户;“仲裁者(Moderators)”则给予那些具有犀利的眼光,删除不符合网站社区主流价值观的评论内容,保证社区交流讨论的高质性的用户。通过用户关系管理(CRM),《赫芬顿邮报》建立了由用户参与生产、管理的评论内容社区,在这里用户不但可以分享阅读别人的观点,生产自己的思想内容,还可以与老朋友互动,结识新朋友,建立属于自己的社交圈子。截至2012年10月,《赫芬顿邮报》的累计评论量已达到7000万条,超过2011年一整年的5400万条。

  如此海量的评论信息,除了邀请用户参与管理之外,评论优化也是《赫芬顿邮报》内容运营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当用户感觉自己与这个评论社区不相符合时,他会选择离开。评论优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赫芬顿邮报》进行评论分类:“View All”“Favorites”“Highlight”“Bloggers”。“Favorites”是文章作者的“粉丝”对文章的评论,“Highlight”是那些引起争议的评论内容,“Bloggers”则是《赫芬顿邮报》博主们的反馈。分类是处理大量信息的常见方法,用户可以通过分类选择查看自己想看的评论,不会因超载的信息量而感到手足无措。

  第二,评论内容维护。《赫芬顿邮报》社区管理员Justin Isaf这样描述他们工作的信念,“如果这个地方不再有趣了,用户的评论可能就会远离它”,所以“解决方式是努力保持社区的活跃性,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那些不良用户”。目前《赫芬顿邮报》社区有30位全职运营人员,365天24小时全年无休地维护评论内容,尽力地维护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保持社区的平衡和人文关怀。另外,社区评论优化涉及大量的数据处理、智能算法与合理的设计等互联网技术问题,比如一个垂直的政治问题,社区运营人员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更有趣味、吸引用户的内容加高亮处理,驱使用户在这个基础上深挖下去。同时,《赫芬顿邮报》还引进一款叫茱莉亚的机器人,帮助过滤一些垃圾信息,它每月能提前处理950万条评论,对于处理低级别的评论非常有效。正因为社区运营人员对评论的优化,我们才看到今天《赫芬顿邮报》井然有序、理性讨论和交流的公共评论领域,而不像国内某些新闻评论社区那样只言片语、恶语相向、脏话遍布。

  连通SNS:“你的朋友也在这儿”。据AOL数据,62%的用户倾向于在他们的社交账号上分享《赫芬顿邮报》的内容,《赫芬顿邮报》通过帮助用户建立他们的社交网络,告诉他们,“嗨,你的朋友也在赫芬顿”来维持它与用户之间的互动关系。

  2009年8月开始,《赫芬顿邮报》与著名社交网站Facebook合作推出社会化新闻板块“HuffPost Social News”,致力于以新闻信息为中介来连接用户及其朋友的社交关系(HuffPost Social News connects you with friends and news )。用户可以在“HuffPost Social News”区域看到自己的Facebook好友正在阅读的内容,也可以将感兴趣的内容直接发到自己的Facebook账号推荐给好友,由此形成一种信息筛选模式:将海量的新闻过滤成用户及其好友关注的信息,由用户决定需要了解的内容,并形成一定范围的社群传播。通过社会化新闻服务项目,《赫芬顿邮报》网站的访问量比之前上升了48%。

  公民新闻:新的契约关系。《赫芬顿邮报》通过提供自己的发表平台,号召用户以公民记者的身份参与到新闻内容的生产中,以某种合作关系延续与用户的互动。一个著名的例子,2008年选举期间,《赫芬顿邮报》和Jay Rosen的合作开展了名为“Off The Bus”的项目。12000名公民记者参与到该项目中,记录各自当地的选举情况和细节,最后经《赫芬顿邮报》编辑的组织、整理,在网站上持续发表,当然这些原始材料也统统可以在网站上查询到。据统计,仅2008年10月,浏览阅读“Off The Bus”内容的用户超过500万,项目负责人Michel称这种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合作的(professional-amateur)模式锻造了“媒体与公众的一种新的契约关系”。

  维持与用户的对话关系,话题不断是不够的,关键是要有能引起用户兴趣的话题。但是,选择什么样的新闻内容或者对新闻信息进行怎样的重新加工,更符合互联网用户的阅读偏好,从而吸引更多的用户点击,这已不再是单纯依靠运营人员的经验就可以实现的。

  重视用户数据现在是新闻业的新趋势,尤其是互联网新闻业。这里的用户数据并不是指我们目前向研究公司购买的类似“52%的读者是男性,14%的读者年龄在35岁以下”的用户轮廓报告,而是那种可以深度挖掘每个用户如何与每条新闻内容互动的数据。除了这种转变之外,用户数据也从观察性数据,即监测用户在网页上的行为,转变为体验性数据——测试各种不同呈现方式和不同结构的内容,以了解哪些比较受用户欢迎,而哪些又不奏效,最为常见的则是针对新闻标题的“A/B testing”。

  新闻标题的“A/B testing”就是制作两个标题,随机呈现在用户面前,采用相关测试工具(Headline Split Tester)记录每一个版本标题的点击情况,一旦其中一个标题获得足够多的用户点击数据,则选用这个标题。标题测试也被视为用户研究的黄金标准。《赫芬顿邮报》要求所有的记者或编辑为每一则新闻报道制作两个或多个标题,随机呈现在用户面前,5分钟之后,那个获得更多点击的标题则成为最终面世的标题。《赫芬顿邮报》CTO(首席技术官) 保罗·贝里(Paul Berry)透露,《赫芬顿邮报》具有自己的实时标题测试技术,通过这项技术,《赫芬顿邮报》的编辑发现把编辑的名字置于标题上方总是比不写编辑的名字要带来更多的点击量。

  除了使用“A/B testing”,《赫芬顿邮报》新媒体的编辑Josh Young采用Twitter测试的方法,即在Twitter上征求用户的意见和投票选择来确定更好的标题,虽然严格来说抽样不太科学,但这也是一个很便捷地使用用户数据或信息的标题测试方法。

  适当的时间给适当的用户适当的信息,让用户体会到这种关系的独特性和接近性,是促进《赫芬顿邮报》与用户关系升级的又一法门。目前新闻产业领域仍普遍采取一对多的形态,即一次性生产针对所有用户的新闻信息,由用户自己来完成信息的选择和定制化。保罗·贝里表示,2010年《赫芬顿邮报》准备区分东海岸和西海岸两个内容版本。以奥斯卡颁奖典礼报道为例,由于东西海岸具有3小时时差,所以当西海岸的用户登录《赫芬顿邮报》首次看到相关信息时,这些内容对于东海岸的用户来说已经是旧闻了,他们需要的则是更多其他的比如来自《New Yorker》(《纽约客》)的新内容。面对这样的用户需求差异manbet,《赫芬顿邮报》并不是将所有信息集中在同一页面上,由用户自己去点击,而是通过IP地址判断用户所处的地理位置,然后推送不同的内容和网站页面给用户。这只有在互联网新闻业中才能实现,对传统媒体来说根本无法想象。

  2006年8月,原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启动我国的“数字报业实验室计划”,此举标志着国内报纸全面开始进行数字化建设,但是目前来看,数字报业的发展之路显得颇为艰难。北京报业开办了不少新闻网站,也尝试了不少新媒体,但却鲜有成功范例,且盈利模式也不清晰,被众人一致看好的新媒体如今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报业的一块“鸡肋”。但是,随着用户信息消费行为发生巨大的转变,以及新媒体资本市场的步步逼近,传统报业面临广告收入逐年降低、用户数逐年减少的处境,不变即亡,这只是迟早的问题。如何变呢?除了遵循“内容为王”的金科玉律外,致力于互联网产品的内容运营或许也是数字化报业的应有之义。

  重视互联网产品属性,遵循互联网产品运营规律。麦克卢汉说“媒介即信息”,媒介不仅是传输信息的介质和通道,而且它作为一种信息对原本的信息进行着重构。笔者认为,数字时代下的新闻信息具有新闻文本产品和互联网产品的双重属性,只有做到两者兼具,才能生产出符合用户需求的信息产品。

  《赫芬顿邮报》聘请专业的新闻采编队伍和专栏、博客作家,向用户提供大量权威、专业、多元、有深度的新闻报道,其独特的报道视角和报道方式使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获得普利策新闻奖的网络媒体,打破了“互联网媒体仅适合娱乐性信息”的魔咒。在十分重视新闻文本生产的同时,《赫芬顿邮报》充分尊重新闻信息产品的互联网属性,遵循互联网产品的运营规律,将传统的新闻文本生产渗透进互联网产品运营中,达到二者完美的融合,与用户建立以新闻信息为中介的对话互动关系。

  内容运营与文本内容生产同等重要。360总裁周鸿祎在采访中曾表示,“互联网产品的本质是服务,就是通过某种形式的桥梁和窗口把服务传递给用户,由于用户的需求不断在变,产品就要随时调整。好的互联网产品是运营出来的,不是开发出来的。”这或许是数字新闻业与传统媒体在新闻生产层面区别较大的地方。传统媒体新闻生产过程中,定版之后新闻报道不能进行任何的改动,刊发之后记者几乎不会再去理会这则新闻。但是数字新闻生产中,静态的文本生产再也不能适应媒体与用户之间这种双向互动的信息对话关系,动态的内容运营实际上承担了某种内容再生产的职责,即根据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进行适时、恰当的“干预”。

  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用户研究。在“以用户为中心”的互联网产品运营中,用户体验研究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大型的互联网公司都设置了用户体验部这样一个部门来进行互联网用户研究,而且它贯穿于每个环节之中。用户需求研究可以获得新产品开发的概念源泉;眼动测试则可以探索用户浏览页面的行为特征,为产品设计提供依据;可用性测试则可以检测某个功能、某个页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是否达到了设计预期;“A/B testing”可以测试哪一个标题更好;漏斗监测分析则可以诊断整个网站流程的问题和漏洞,等等。

  除了上述专项类的用户研究之外,现在及未来在用户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将是基于大数据的用户互动行为挖掘。大数据与其说是互联网产业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物联网和云计算等网络应用增多而积累起来的大量信息资产,不如说是对待用户数据的一种态度和方法。“大数据就是利用你的洞察力,发现数据背后的潜在价值,并利用它来为你的企业创造利益”,数字新闻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部分,它不仅能积累用户的行为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用户阅读的文章或发表的言论来存储用户的思想、价值观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获得每个用户的信息偏好、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进而实现针对不同用户的定制化信息服务,实现用户价值的最大化。

  核心资源:新闻与互联网人才并重。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张志安教授在微博中提到,大数据时代新闻传播专业学生除了要具备获取事实、接近真相、把握意义、最佳传播的内功外,还要具备英语、统计、数据挖掘、网页制作、可视化五项必杀技。暂且不讨论此处提出的五项必杀技能否奏效,但是这种提法蕴涵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单一的新闻采编素养已经不能满足Web2.0时代新闻业的需求。

  由于新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始的新闻产品亟需向互联网产品转型,文本属性与互联网属性的合一要求数字化媒体企业不能像过去的传统媒体那样,建设单一的新闻核心队伍。只有既懂得如何获取真实权威的文本内容及选择最佳的信息传播形式,又了解互联网产品运作规律的团队,才可以运营出符合互联网用户需求的新闻信息产品。如《赫芬顿邮报》的核心团队中,除了传统的记者、编辑以外,还设置了用户体验设计师、流量编辑、产品经理等互联网公司的常规职位。所谓“新闻做内容,互联网、计算机搞技术”这种理念早就过时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manbet。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在网络技术的牵引下,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一的新闻网站发展到综合性新闻媒体逐步与市场融合的过程,进而呈现出多方面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997年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起步以来,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网站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笔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互联网新闻网站”,共计获得5720万条信息结果,这其中也包含了部分信息类网页。但是在庞大的数据背后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互联网作为当今新闻传播主题的主流载体已经得到认可。各类新闻媒体朝着互联网平台搭建的方向不断发展,也导致了互联网平台的资源浪费。从中央新闻事业单位到各地方新闻单位,都依赖于新闻媒介的传播力量,出现一大批重复性的新闻网站,导致互联网媒介资源混乱,我国的互联网媒介资源难以整合。

  当今互联网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强,内容也更为细致。各大新闻网站的板块布局,从单一的新闻时事逐步扩大为受众所喜爱的新闻板块,更为细致地划分了受众所需求的热点新闻板块、专题新闻板块等内容;互联网新闻传播也不再局限于照搬传统媒体的内容,而是在信息与形式上突出更符合受众所需求的亮点,传播受众更为需求的新闻信息。如今,同一篇新闻报道在多个新闻媒体的网站上相互转载、传播,从传播学的意义上而言,实现了该新闻信息的传播价值。但是从新闻媒体的发展而言,忽略了新闻工作者知识产权的保护,侵害了其利益,进而导致新闻内容的质量逐步简化,最终导致的是新闻作品质量的严重下滑。

  在信息时代,全民参与的新闻围观、讨论形成了如今新闻传播的常态景象。从电子邮件到网络论坛,再到博客、微博、贴吧等20多种互动平台的产生,这些都加强了受众对新闻传播的讨论与信息获取,增强了大众对新闻的舆论监督。这是信息时代带来的对于新闻传播事业的正面影响。而互联网平台的互动形式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全民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随着网络新闻受众的互动参与,少数受众及新闻工作者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传播影响力,进行错误的舆论引导,出现了诸多与报道相违背的传播内容,从而导致新闻报道的失实。同时,在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闻时效需求下,部分新闻工作者一味追求新闻速度,而忽略新闻本质,从而造成了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2016年春节期间,一篇名为《女友陪男友回农村过年,看到第一顿饭立马后悔分手》的帖子,经由网友转发,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等知名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然而当被证实为假新闻之后,给广大受众留下的是对新闻传媒单位信息权威性的质疑。

  在我国,商业性信息传播网站以新浪、腾讯、搜狐、网易为典型代表。商业性网站在新闻传播方面主要采用的是与主要新闻媒体互动或加工新闻内容进行二次整合传播,从而实现网络新闻的传播。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几大信息平台的受众使用量逐步增多,受众接收新闻的渠道也会逐步向商业性信息平台有所倾斜。而这一行为带来的问题是,为了加大信息的曝光度、提高点击率,各平台对原版新闻的加工呈现出娱乐化、低俗化、暴力化等趋势,使得互联网时代下新闻的权威再度失衡。

  随着“第四媒体”的广泛普及,如何提升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影响力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互联网新闻传播影响力的提升是一段较长的过程,需要结合互联网的阶段发展特征不断做出改进。

  (一)健全新闻传播机制,重塑新闻传播机构的公信力从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商业性信息平台的不断发展,对新闻信息的加工整合,会直接影响到受众对新闻事件的看法。因而,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不应一味图快,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采用“道听途说”的信源,而应在“抢”新闻的同时兼顾新闻的真实性。另外,在做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时,对事件及人物的因果联系应作全面的梳理,全面地揭示出新闻事件内部与外部的复合关系,尽量避免采用简单的归因主义。同时,在报道中要体现新闻工作者及媒体单位客观中立的态度,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全面性。在新闻工作者自身做好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健全新闻信息加工整合传播的机制,营造良好的传媒生态环境。

  (二)根据网络新闻传播规律调整新闻报道结构,提升传播效果在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受众对于信息篇幅的要求更为简短,对信息量的要求更为庞大,对信息的关联要求更为深刻。简而言之,就是受众在网络信息背景下,要求新闻信息更为快速、简洁、有效,同时获取新闻内容也更为主动。因而我们常用的新闻写作手法、播报方式应当针对新时期受众的新需求作出以下调整:

  其三,新闻素材筛选方面需符合受众的阅读偏好,进行有效归类,体现出互联网新闻的实用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民群体的日益庞大,“第四媒体”对社会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而要进一步提高中国互联网新闻传播的影响力,就需要相关人员根据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特点,不断地作出适应受众需求的调整,构建和谐、可持续的媒介生态环境。

  [1]吴飞.新闻专业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

  大数据时代诞生的数据新闻是另一种新闻的呈现方式,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据新闻”,大数据技术只是一种量化手段,如何正确认识事物的好坏,透过数据看到事物本质,遵循新闻基本准则与人文精神这才是最为重要的前提,保证“数据来源可靠,数据信息真实,打造良好的信息生态、完全语境化”才应该是数据新闻的本质追求,使得“数据新闻”高于新闻。本文的辨析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展开。

  米尔科・洛伦兹对于数据新闻报道流程提出了四个步骤:挖掘数据―过滤数据―数据可视化―新闻报道制作完成[7]。由此看来,数据挖掘与数据处理成为了大数据技术处理新闻信息的核心环节。本文,笔者将从数据源的获取,大数据技术的运行状况以及数据信息的传播方式等方面来探讨,大数据时代,是否数据就一定能够代表真实?数据新闻是否同样也具备了新闻价值的基本要求?

  当前,很多数据新闻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数据新闻意义,其传统性伴随着一个机构成立到现在,并没有具备突破传统数据库的能力。缺乏对内部原因的深入挖掘,这种依靠技术进行的数据收集与分析的过程,数据新闻工作者对于其中的原因并不是真正清楚,存在一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除此之外,许多新闻网站为了追赶时事热点,来不及补充专家意见导致观点缺位,只希望依靠数据的震撼力,企图让受众信服,其新闻数据的严谨性值得怀疑。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技术不断升级是人类生产力及传播技术的最好代表。但是,人类社会并没有与技术的进步同步升级。

  互联网数据新闻的传播方式,由原来的传统媒介主导的单向传播变为了由普通公民参与的互动式,分享式传播,虽然在这种参与式的传播下,信息更加丰富化,但是相对于严谨的单项传播而言,信息的精准度,文字水平却值得考量。在我国,网民的素质并没有达到所期望那样的高度,科技的发展与用户能力之间的不匹配造成了新闻公信力成为了近两年谈论的热点,新闻公信力不仅仅指新闻工作人员素质的参差不及,最重要的是新闻信息的虚假、隐瞒等内容的呈现。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专业人士与传播经验方面会具有相对优势,更加具备诠释与辨别新闻信息的能力与资格。

  大数据时代下,新闻的呈现方式进入了“读图时代”,数据新闻正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一种全新的新闻信息产品。符号化的运用一方面为受众带来即视的同时降低了受众对于信息的解读能力,由原来的注重原因到现在的注重结果,使得受众在快餐式阅读的时代,缺少了思考的本能,助长了人类的惰性。这种“图片代替了现场,数字代替了文字”的报道方式束缚了人类对于文字的想象力。呈现在我们面向的新闻信息,将是一个混乱的“美丽新闻世界”,技术的发展没有给人类带来信息的深入性,反而因为信息内容的视觉性感官刺激迎合了人类的本能需求而抑制了文化的前进与思考的深度。

  从数据新闻的数据挖掘能力来探讨数据新闻信息的信息引导能力与价值性到底是强还是弱?

  传统新闻报道中,确定某个选题是否能够成为一篇或一系列新闻,主要是依据编辑、记者等新闻从业人员判断这个选题有没有新闻价值。新闻价值[2]是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用以衡量客观事实是否值得报道的标准,这个标准主要以受众接受新闻时的实际需要和心理需要为依据。

  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新闻信息追求的是整体性,企图通过技术代替人力调查,然而,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碎片化与多样化,单一的组织结构使得大数据技术并不能通过议程设置给予受众一个更好的信息环境,充斥更多的是冗杂、重复的无用信息,在我国商业门户网站并不具备新闻信息采访权,另外,国内网络媒体拥有自己独立数据分析机制的非常少见,因此,很多时候,网络媒体信息依赖于传统媒体,以转载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因此,网站编辑一度被称为“搬运工”。另外,大数据技术下数据新闻通过整体总结一般规律的信息内容只满足少数受众的实际与心理需求的做法这与新闻报道的做法正好相反。由此可见,数据并不能够代替真实的新闻场景。数据量并不代表信息量。

  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对于信息的重要性判定是基于数据统计的关注度所决定的,即关注的人越多,数据现实就越高。信息就被定位越重要。但是,实际上,关注度的多少与新闻信息的重要性并不等同。一些炒作、劣质的信息为了迎合受众的猎奇心里而被关注;另一方面,受众曾经的消费行为,关注信息在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下被记录、追踪并进一步界定其它与之相连的信息也是对该受众“重要”的,这种通过相关关系的分析来决定重要性的行为是不成立的。因为人的行为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会伴随周围环境与目标进行不断的更改。当一个圈子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圈子缺少链接时,“数据”便不能够认定为满足受众需求的信息。因为缺乏信息多样性的认知,只能够导致人类认知的偏向和缺失。

  “数据海量、信息匮乏”是大数据时代面临的尴尬问题,大多数情况下,运用技术概念只实现了数据查询和统计等较低层次的功能,无法从数据中挖掘更多有意义的信息。因此,数字作为新闻信息的唯一判断标准,忽视了人为与偶然性,将使得数据新闻与新闻操作理念产生了冲突,新闻的准确性也将难以得到保证。

  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新闻信息中数据内容从一开始就跟商业有着紧密联系。大数据时代通过充分运用科学、高效的统计方法与工具,实现了商业领域更加精准的营销目的。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引入新闻信息传播领域之后,人们乐观的希望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分析各种受众数据,收集新闻资源,寻找受众需求点,能够精准、高效地传递新闻信息,更好地实现新闻的价值,商业化与社会化的更好结合。但是,更多新闻媒体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精准经销,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环境下,媒体的社会价值开始渐渐让位于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引入新闻传播领域后,加之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受众反馈的信息是经过个性化制定之后的产物,新闻媒体为追求新闻时效性,大数据很难对这些个性化鲜明、数据庞大的信息进行考核与鉴别。

  大数据所带来的决策改变以及随之而来的利润是它最具有吸引力的一点,大数据科技下,企业试图从浩瀚的互联网中寻找数据,以获得商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大数据一开始所具有的首要目标[3]。市场竞争体制下,中国传媒业也开始市场化,除了基本的公共传媒产品之外,越来越多的普通传媒产品的消费已经全部商品化,因此,传媒业并不排斥其商业价值和其他行业一样,数据新闻产品只有在保证传媒业的生存发展前提之下,才能获得更大量的资源,引进先进设备,吸引更多优秀专业人才,最终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数据新闻与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都属于精神产品,一方面需要满足人们不同的精神文化需求,另一方面又要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就是说,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新闻信息的价值在注重商业价值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社会价值,这就要求传媒业与新闻工作者必须根据自身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为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新闻媒介在生产方式、传播机制等方面带来了一袭来的变革,使媒体重新树立了“数据为王、服务为王”[4]的理念,大数据时代新闻生产的三个阶段即新闻信息的采集、报道以及新闻数据的呈现改变了传统媒体的新闻生产,在受众方面,大数据实现了对受众的数据化分析。在商业方面,实现了广告的精准投放。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便利与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及时地认识到大数据的弊端与缺陷。相关关系的思维模式,使得大数据难以实现对于新闻内容的深度报道,数据新闻也应该必须包含新闻价值的基本要求。

  [1] 罗亮,徐迪威.试论大数据时代的科技平台构建[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18).

  [2] 孟建,刘一川.大数据时代:关于我国媒介生产变革的研究――基于传媒经济学视角[J].新闻传播,2013(7).

  [3] 赵冬梅,薛亮.基于大数据的广电网络转型的探讨及应用分析[J].硅谷,2014(16).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提升,图片处理功能越发强大,合成图片已经达到了真假难辨的地步,直接对社会道德伦理观形成了挑战。例如,近些年屡屡出现的官员虚假工作新闻照,就是对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形成严重负面影响。不仅如此,在互联网普及的情况下,新闻图片被盗用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再如,网络上曾经出现的一系列虚假新闻,其配图盗用了新疆案的新闻图片,在网络上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在一些摔倒老人没人扶的网络新闻中,也伴随着这样的指责:有时间录制视频抨击他人,为什么视频录制者自己没有去扶起老人?这是一个很直观的道德伦理问题,也是在互联网时代下新闻摄影需要解决的问题。

  (1)提升新闻工作效率。传统新闻摄影的基础是摄影技术,摄影技术的高低决定了新闻摄影的质量。传统新闻摄影在摄影之后,需要对胶卷进行处理,从新闻摄影到图片被运用到新闻之中,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在互联网时代下,新闻摄影应该摆脱传统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更加快捷的处理。比如说可以使用数码摄影机在新闻工作中进行摄影,然后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将摄影图编辑为新闻,或是传输回出版社进行编辑出版。通过互联网,可以大大提升新闻工作的效率。(2)降低新闻摄影工作难度。传统的新闻摄影基本都是依靠人力进行的,需要新闻工作者不断穿梭于新闻发生地,十分耗费精力。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下,新闻摄影应当从传统模式下脱离出来,利用互联网创建多元化的新闻摄影手段,降低新闻摄影工作难度。例如,可以利用分布广泛的监控摄像头获取需要的新闻图片,或是调用一些高级的摄影设备对新闻进行摄影,在通过计算机处理软件进行编辑,如此不仅可以通过电脑就完成相关工作,更避免了传统模式需要多次取景的麻烦和资源浪费。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一些十分特殊的手段获取相关新闻资料,大大降低新闻摄影工作难度。比如说最近发生的成都司机打人事件,若是按照传统的新闻摄影模式,根本无法获取到新闻实时图片。但是由于行车记录仪的存在,就确保事实经过得以保存,能够真实还原事情真相,降低了新闻摄影的工作难度。(3)资料收集更加方便。资料收集更加方便是互联网时代下新闻摄影应该具备的优势之一,由于可接入网路的摄影设备越来越多,新闻摄影获取相关资料的手段也越来越多,相关工作更加方便。就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可以获取新闻摄影资料的途径主要包括了监控摄像头、行车记录仪、智能手机、数码相机等。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计算机软件程序也可以用于获取新闻摄影资料,如谷歌地球。

  (1)实现传媒一体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数字传播技术已经成为新闻传播的趋势,尤其是网络传播和流媒体两种模式更是以不可阻挡的姿态成长为新闻传播的新模式。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更具优势,在传播速度、覆盖范围、传播渠道等多个方面都优于传统媒体。所以,在互联网时代下,实现传媒一体化,将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进行有机结合,并且逐渐向网络新闻转型,才是传统新闻媒体的发展之道。所以,新闻摄影的发展变革也需要遵从新闻媒体的发展趋势,促进新闻摄影实现传媒一体化。(2)突出新闻摄影专业化。新闻摄影大众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突出新闻摄影专业化,运用更加专业的新闻态度、摄影理念、摄影设备以及摄影手段,得到更加专业的新闻摄影成果,以此凸显出专业新闻摄影和大众新闻摄影之间存在的根本区别,维持新闻摄影的地位。突出新闻摄影专业化主要应该从质量和态度两个方面进行。突出新闻摄影质量需要在新闻摄影工作中加强对相关工作标准的执行,不断创新提升新闻理念,尊重新闻基本原则。突出新闻态度则需要在新闻中表达出客观公正明确的新闻观点,给普通民众形成正面积极的引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3)端正新闻摄影中的道德伦理观。新闻摄影中需要面临许多抉择,其中包含了许多关于道德伦理观念的行为。在新闻摄影变革中,端正新闻摄影中的道德伦理观念,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端正新闻立场,即明确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操守,在进行新闻摄影相关工作时,应该优先采取哪些行为。其次,要理解新闻摄影的前提。新闻摄影的前提就是新闻工作的前提,即真实、迅速、准确还原事实真相。最后,在新闻摄影工作中,要具备优秀的内心承受能力,能够面对外界的各种非议按照正确的标准进行相关工作,不被外界因素影响干扰。

  互联网时代早已来临,新闻摄影面临着诸多挑战。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看清互联网对新闻摄影带来的挑战,明确新闻摄影在互联网时代下应该具备的优势,并且通过一系列措施进行变革,推动新闻摄影工作进步发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迫切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情况,立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身特点,本着既防止有害违法信息传播、避免其不良影响,同时管理机构又不越位行使权力,不致于对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甚至互联网产业的活力产生致命影响的原则,进行互联网新闻类信息服务管理方式的创新。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有望助推上述问题的解决。

  《约谈十条》的出台,将其他行业,也包括互联网行业实行并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的约谈的做法,变成今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一种制度化的工作方式。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法规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显得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将约谈制度化为一种常规性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种作法顺应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潮流manbet,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飞速发展提出的内在要求。面对我国互联网发展速度快、新问题多,又没经验可借鉴的情况,需要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和企业,甚至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来,借助于约谈这种制度所能够提供的机会和平台,共同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共同的努力解决问题,为将来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其次,约谈是在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方法相比较于通过严格的适用法律,具有灵活性、易操作性,同时在借助公众力量的情况下,可能更加高效。

  从启动程序来看,约谈一般是在执法机构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取处罚之后的补救措施。约谈制度有利于管理机构通过柔性执法的方式,既不激化管理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又将问题作更有针对性、更有建设性的处理。

  第三,约谈制度能有效提高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互联网是个开放系统,随着上网人数的快速增加和上网方式的不断拓宽,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内容管理出现了许多难以预料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互联网平台,尤其是具有社交性质的平台,很容易成为违法违规内容滋生和传播的平台,内容管理的难度空前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对内容的管理就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管理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根据时代、语境、交流对象等情况进行衡量或把握。约谈的办法相对灵活,可以成为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效补充。

  约谈是互联网这种开放系统对内容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约谈十条》的生效,约谈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模式。

  第四,互联网约谈制度是对互联网创新力量的包容和支持。管理和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处罚层次上,还应当在适用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的基础上,考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长远发展。可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企业、用户和专家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各方带有协商性的约谈措施,既及时帮助互联网企业发现问题,又不至于因为措施的过于刚性和缺乏回旋的余地而使管理机构和企业走向对立,避免互联网企业被一棍子打死。

  这种约谈的机制,有利于政府管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形成合作共赢的格局,有利于形成民主管理的风气,有利于保持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

  《约谈十条》是由国务院授权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是管理机构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形势而采取的新型行政执法方式。

  从约谈的权力来源看,约谈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利用自己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实践中违规现象突出或违规后果严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求其在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减少或杜绝违规现象的持续发生,或避免产生更大、更坏的社会影响。

  约谈对互联网企业来讲,也是一个与管理机构进行交流沟通的机会。既可以在管理机构主导的约谈过程中,及时发现自己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弥合企业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过程中存在的认识方面的偏差,又可以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约谈过程中,互联网企业还可及时向管理机构反映自己的诉求,解释自己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过程中所作出的努力,纠正行政管理机构对自己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存在的认识上的偏差,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发展谋求更多的认同和智力支持。

  约谈是沟通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桥梁,通过约谈制度的设立及运用,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较有代表性或较普遍的问题,及这些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从而为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约谈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促进有问题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提升责任意识、加强信息审核、净化网络空间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且约谈并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首创,其他行业,比如物价管理部门对违反特价政策的企业,也广泛使用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在实践中使用过约谈制度。2015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就2014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联合约谈了网易公司负责人。2015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对近期收到大量网民举报、违法问题突出的新浪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合约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于问题较多或问题较突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与其直接面对面座谈或交流的形式,指出其在经营或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政策,并听取互联网企业的辩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整顿或调整措施,督促互联网企业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在实践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有自主予以纠正的义务。

  约谈过程产生的约谈纪录,既是对被约谈企业的告诫和提醒,又类似于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实践中,被约谈企业如果不理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警示,按照规定,有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约谈是一种具有弹性和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被约谈单位需要配合管理机构解决相关问题。此外,约谈本身向外界传递的信号、约谈过程、被约谈单位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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